文件申請種類
注意事項
- 醫療法11條:醫師非親自診察,不得施行治療、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。(診斷證明書依法必須由醫師開立)
- 依醫療法第71條及衛生署醫字第九三一五九九號函規定:
非本人請領病歷資料(如病歷複印、診斷證明書、醫療收據副本、期間(年度)醫療收據副本、醫療健保明細費用、拷貝X光碟影像、檢驗報告)需持病人之身分證、圖章及授權書。 - 已申領過乙種診斷證明書, 因份數不夠欲再申請,請至一樓櫃檯提出申請。
- 醫療收據副本、期間(年度)醫療收據副本、醫療健保明細費用、拷貝X光碟影像、檢驗報告請至一樓櫃檯提出申請。
- 若看診當下無提出開立診斷書或複製病歷要求, 診斷書日後申請請掛原看診醫師門診申請(住院亦同)。複製病歷日後申請請至一樓櫃檯提出申請(住院亦同)。
- 受理時間:
週一至週五:上午8:00-12:00、下午14:00-17:30、晚上18:00-20:30
星期六:上午8:00-12: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