持健保卡看病,有那些項目是不給付的?

保險對象發生疾病、傷害或生育事故時,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門診或住院診療的服務。但下列項目不在健保的給付範圍。

  •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。
  • 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。
  • 藥癮(含酒癮、煙癮)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助生殖技術、變性手術。
  • 成藥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。
  • 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及護理師。
  • 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的輸血,不在此限。
  • 人體試驗。
  • 日間住院。但精神病照護,不在此限。
  • 管灌飲食以外的膳食、病房費差額。
  • 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
  • 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的裝具。
  • 其他由保險人擬訂,經健保會審議,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和藥物。

※ 詳細資訊請至 衛生福利部官網查詢


適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慢性病種類有那些?使用期限有多久?

  • 適用連續處方箋之慢性病種類,目前規定有100種︰包括高血壓、糖尿病、精神病、癲癇、哮喘、慢性肝炎、腦血管病變、關節炎、癌症藥物追蹤治療、心臟病、痛風、慢性腎臟炎等。
  • 為利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相同藥品之慢性病患者就醫取藥,如經特約醫療機構醫師確認慢性病病情穩定,僅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調劑(第1、2級管制藥品除外),就可以開立連續處方箋,由病患於原就醫之醫院、診所或至健保特約藥局調劑領藥。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依各該處方箋給藥日數計,至多九十日,可以分次調劑,每次調劑至多給三十日以內的用藥量。此外,持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」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者,可免除藥品部分負擔。

健保門診,是否有限制醫師處方給藥天數?

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的規定,健保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7日份用量為原則,對於符合本保險慢性病範圍之慢性病人,按病情需要,一次得給予30日以內之用藥量。但診治醫師仍得依病患病情與臨床治療需要,決定適當之處方用藥天數,本署向來尊重醫師專業決定。所以,醫師可以參據上述說明,依病患病情治療需要及臨床專業決定適當之給藥天數。


持重大傷病證明(註記健保卡)就醫,何種情況可免部分負擔?

  • 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,或經診治醫師專業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。
  • 因重大傷病門診,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。
  • 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,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,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。
  • 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,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,以當次住院第一日起(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,以急診第一日起算)免自行負擔費用;如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,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,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,亦免自行負擔費用。

何謂部分負擔?為什麼要實施部分負擔?

部分負擔就是保險對象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,必須負擔一小部分醫療費用。實施部分負擔的理由有下列三點:

  • 為喚醒民眾對醫療費用之正確認識,審慎使用醫療資源,避免提高保險費或加稅負擔,全民健康保險本於珍惜醫療資源之精神,採行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制度。冀望藉由部分負擔制度,鼓勵民眾審慎使用醫療資源,防杜醫療浪費及保險財務虧損,以利建立可長可久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。
  • 目前醫療機構共分四級,分別為基層醫療單位、地區醫院、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。
  • 為了避免民眾遇有小病就湧向大醫院,因此規定赴基層醫療單位及地區醫院就醫者,基本部分負擔較輕,赴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就醫者,基本部分負擔較重。惟顧及民眾之負擔,凡重大傷病、分娩及預防保健服務,均免除部分負擔。

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享有什麼權利?

發生疾病、傷害、生育事故時,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門診、住院及藥品等醫療服務。享有預防保健給付,包括兒童牙齒預防保健、及成人健康檢查。 因情況緊急,須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者,其醫療費用可依規定申請核退。

※ 詳細醫療給付相關問題請參考此連結

※ 詳細部分負擔相關問題 請參考此連結